蒸汽发生器是不是锅炉?用不用环评?

【引文】前几天碰到这样的问题:某企业拆除了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换装了3个规模为0.096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这用不用环评?近几年也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一些企业装备了好几个燃天然气的蒸汽发生器,虽然总容量超过1吨/小时,但很多人认为这是豁免类,不用环评,理由是这些根本就不是锅炉。笔者查阅了一些资料,并请教标准方面的专家,形成如下观点与大家共享,欢迎拍砖。一、什么是锅炉锅炉的定义,来源于国标GB/T 2900.48-2008《电工名词术语 锅炉》,3.1.1 锅炉——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二、特种设备名录中的锅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注意,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且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而《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 2014年)则明确,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除了表中规定的,其他都不是锅炉,当然,这是指属于“特种设备”的锅炉。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锅炉四、安全监管和污染防治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能不同按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规定条款的方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管豁范围的“锅炉”,目录之外的不是“锅炉”。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锅炉的环境管理依赖于市场监管部门的锅炉清单,生态环境污染监管似乎失去了抓手,导致有的人认为既然这些设备不是“锅炉”,当然不能按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评名录进行管理。《特种设备目录》中对锅炉的表述,可以理解为“锅炉......提供热能的设备”这一段是锅炉的定义,不论参数大小,符合该特性的即为锅炉。“其范围规定为......有机热载体锅炉”这一段是安全监管的范围,即落入该范围的锅炉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才需要纳入安全监管。因此,我们需要明白一点,特种设备目录中特种设备类的“锅炉”和环境管理类的“锅炉”不同,一个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个适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立法宗旨和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的是锅炉的污染物排放和环评、排污许可,两者没有必然等同关系。只不过市监部门进行特种设备管理看的是每一个设备单体,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看的是总容量。也就是说,不用进行安全监管的锅炉用不用进行环境监管,要看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五、什么样的锅炉需要进行环评经过上述的分析,情况已经十分明了,不管设备的铭牌上写着“蒸汽发生器”还是“锅炉”,只要符合GB/T 2900.48-2008《电工名词术语 锅炉》定义的都叫锅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的规定进行环评管理就是,并按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环评名录中规定天然气锅炉总容量 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引文中提到的“3个规模为0.096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3个锅炉总容量为0.411吨/小时,按环评名录要求,不用环评。而一些企业装备了好几个燃天然气的蒸汽发生器,一旦总容量超过1吨/小时,比如装3个0.5吨/小时的蒸汽发生器,则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排污许可要求则按下表执行,在此不再赘述。